新药品动物残留试验供检组织样品的收集:
(1)为明瞭药物在试验动物体组织申之消长,设定适当的收集供检组织样品之时间间
隔。
(2)不需要屠宰试验动物即可取得之供检组织样品(如血液、蛋、乳汁等)之收集次数
,儘量增加。
(3)需要屠宰试验动物才能取得之供检组织样品,在投药结束后进入排出期与药物浓
度推定降低至残留容许量或检出界限之间,至少收集1次。
(4)供捡组织样品之收集部位,原则上设定为有残留之虞之可食组织(如肌肉、肝脏
、肾脏、小肠、脂肪、蛋、乳汁、注射部位等)。
(5)施用于畜舍等设施,而可能为禽畜吸收之药物,则预先收集血液、蛋及乳汁检验
。如未检出残留,则不必收集其他可食部位供检验。
(6)所收集之供检组织样品,宜迅速检验。如需要长期保存,则必须在-27℃以下之冷
冻箱冻结保存。